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4】032号
关于******有限公司铝矿石综合利用
及配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铝矿石综合利用及配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有限公司铝矿石综合利用及配煤项目位于洛阳市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项目建设一条铝矿石综合利用生产线,铝矿石在分拣平台由人工根据颜色、密度完成高品质铝矿石分拣,高品质铝矿石直接外售;剩余废石进行筛分清洗,用于建材、水泥行业,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防止资源损失。为扩宽业务范围,项目同时建设一条配煤生产线,主要将低热煤与高热煤混配为中热煤外售。项目建设完成后,铝矿石处理规模为10000t/a、配煤处理规模为5000t/a,合计处理规模为1.5万吨/年。该项目在现有车间进行建设,占地面积7725.11m2,不新增用地,总投资5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洛阳市 2024 年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洛阳市 2024 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洛阳市 2024 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委办【2024】2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配煤车间产尘工段废气经收集后统一引至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颗粒物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4标准、《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行业A级企业要求(PM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铝矿石生产车间废气经收集后统一引至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及《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 2021 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洛市环〔2021〕47 号)中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0mg/m3);采用密闭原料库、密闭生产车间、车间顶部设置雾化喷淋、物料密闭输送等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项目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新增职工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铝矿石生产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初期雨水经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
4、本项目噪声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暫存区,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废暂存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采取全面防腐防渗措施,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0262t/a******有限责任公司颗粒物减排量中进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铁门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