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拟批复******有限公司年处理15万吨废旧轮胎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拟对******有限公司年处理15万吨废旧轮胎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5日-2024年7月1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 预防对策和措施 |
******有限公司年处理15万吨废旧轮胎再生资源利用项目 |
开封市杞县静脉产业园区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开封市杞县静脉产业园区,年处理15万吨废旧轮胎,项目总投资1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5万元。 |
1.废气。项目废轮胎预处理过程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再生胶车间有机废气、热熔挤出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储油罐大小呼吸有机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冷凝+吸附”工艺)处理后与不凝气合并进入燃烧装置燃烧,经SCR脱硝、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氨逃逸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限值要求;炭黑车间原料筒仓、成品筒仓、研磨粉碎及包装过程粉尘(碳黑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再生胶车间加料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暂存后由周边村民定期清掏拉走肥田;胶粉裂解后油水分离产生的含油废水直接喷入裂解炉燃烧室燃烧;初期雨水经收集、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道路绿化洒水。厂区不涉及废水外排。 3.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油渣、隔油池油泥、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油桶、预脱硫沉渣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备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二次污染。 |
二、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371-******
通讯地址:开封市市民之家
编辑:行政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