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审【2024】25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在现有岭南坑沟尾矿库内配套建设一条金矿尾矿浮选回收金生产线,该生产线原料为现有工程尾矿浆,利用大旋流器先从尾矿浆中分选出来有价值的大颗粒尾砂,大颗粒尾砂再次进行磨矿及浮选,细砂颗粒直接排入岭南坑沟尾矿库堆存,本项目回收金后的尾矿排入现有岭南坑沟尾矿库堆存。采******委员会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2311-410328-04-01-239944。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油烟净化器+专用烟道收集后高于屋顶排放;尾矿库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1.0mg/m3标准要求。
(四)落实废水治理措施。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措施,尾矿库内澄清水和坝体渗水收集后全部回用于公司选厂,不得外排;精矿浓缩废水、精矿过滤废水返回清水池供选厂循环使用;尾矿废水随尾矿输送至尾矿库澄清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然后排入尾矿库。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将高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同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尾矿渣全部堆存于尾矿库;废包装袋、废钢球、衬板及叶轮等耗材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箱,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润滑油、废包装桶收集暂存于选厂危废贮存库内,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七)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施工期、营运期、闭库期生态保护措施。
(八)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尾矿库坝体下游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存应急物资。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十)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规划、应急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在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洛宁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7月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邮 编:471700
联系电话:0379-******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