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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月亮沟铅锌银矿及蒿坪沟银铅矿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有限公司月亮沟铅锌银矿及蒿坪沟银铅矿项目位于洛宁县下峪镇,该公司为规范现有入河排污口、保障故县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于2023年10月对月亮沟铅锌银矿和蒿坪沟银铅矿排水方案进行了重新论证和设计,月亮沟铅锌银矿现有入河排污口按审批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根据重新设计的排水方案,月亮沟铅锌银矿区和蒿坪沟银铅矿区矿井涌水经处理后部分用于井下生产、工业场地、运输道路降尘,其余通过泵房加压和输送管道送至二选厂,优先回用于选厂生产,多余水量通过管道排至硖石沟,370m后汇入崇阳河,经崇阳河汇入洛河。矿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矿区绿化,不外排;月亮沟矿区矿井涌水站处理工艺为井下沉淀+PAC/PAM混凝+浓密机斜管沉淀+四级沉淀池沉淀+污泥压滤,蒿坪沟矿区矿井涌水站处理工艺为井下沉淀+PAC/PAM混凝+三级沉淀池。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硖石沟应急坝下游10米左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14009,北纬34.******。排放方式为间歇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放,性质为改建排污口,入河排污口类型为矿山排污口,所排放水功能区为硖石沟、崇阳河和洛河,洛河水功能区划为Ⅱ类,水质目标执行Ⅱ类;崇阳河水质目标为Ш类;硖石沟水质目标为Ш类。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
******有限公司月亮沟铅锌银矿及蒿坪沟银铅矿项目入河排污口主要排放经处理达标后的矿井涌水,根据水域管理及建设单位申请要求,入河排污口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铅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20mg/L、1.0mg/L、0.05mg/L以内,其余外排入河污染物水质因子值应满足《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表2-表4一级标准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标准限制。拟建入河排污口近期废水最大排放量为1491.82m3/d,主要污染物入河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9.8460t/a、氨氮0.4923t/a。拟建入河排污口远期废水最大排放量为3588.69m3/d,主要污染物入河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23.63t/a、氨氮不超过1.1843t/a。
三、水环境保护要求
(一)落实入河排污口主体责任,密切关注水质水量变化,有效管控废污水和污染物排放,拓宽矿井水综合利用渠道,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二)要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等规范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安装废污水在线监测设备,并委托第三方运营和维护,水质和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在监测采样点处,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三)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四)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设立应急机构,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处理消除环境风险,保证所排入河流水质安全。
四、日常监督管理
该入河排污口由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洛宁分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要求
本次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若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排放量及排放污染负荷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需重新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