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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优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鑫宝矿业钼尾矿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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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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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发改能评〔2024〕12号



******委员会:

******有限公司鑫宝矿业钼尾矿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栾发改(2024)12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及我委《关于转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洛发改环资〔2023〕10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查,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306-410324-04-01-517327。现将我委批复同意的《洛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此节能审查意见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项目建设涉及的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产能政策等其他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洛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洛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建设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洛阳优鑫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李若凡

郭耀宗

通讯地址

洛阳市栾川县庙镇庄科二组

邮政编码

471500

联系电话

157******

   


 

 

 

 

 

 

 

 

 

 

 

项目名称

洛阳优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鑫宝矿业钼尾矿综合利用

建设地点

栾川县庙镇

拟投产时间

20252

项目所属行业

稀土金属矿采选B0932、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C3031;水泥制品制造C3021;其他建筑材料制造C3039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主要耗能种类

电力、天然气、新水

年综合能耗量

(标准煤)

3657.29(当量值)

5478.94(等价值

项目总投资  (万元)

8000

建设性质

扩建改建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主要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及计量器具等):

本项目租用鑫宝矿业自有石料厂及办公楼宿舍、园区等配套设施,新建(修缮)总面积 10300m2,其中:新建生产厂房面积8468.11m2

更新改造生活区办公区约1831.89m2和更新并新建供电电力设施和防雷设施与接地装置,其中新建浓密池1座,浮选车间、精矿压滤车间、尾矿压滤车间、尾砂储存库(原料库)、干混砂浆车间、蒸压砖车间等。

项目建成后,可日处理尾砂2400吨回收硫精矿1876.16t/a和铁精矿146939.87t/a、年产6000万块蒸压砖、10万吨特种干混砂浆、15万吨烘干砂、15万吨水稳拌合料。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耗当量值3657.29吨标煤,等价值5478.94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1028.6千瓦时;天然气197.08万标立方耗新水2.44万立方米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657.29吨标煤当量值5478.94吨标煤(等价值)。本项目能源消费量占洛阳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比例(m%)0.30%m1对洛阳市完成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影响程度为影响较小项目增加值能耗对洛阳市单位GDP能耗的比例(n%0.0079%n0.1,对洛阳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三)有关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严格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评审阶段所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并进一步优化设计。

2.项目建设单位选用先进、节能、高效、自动化程度高、易于操作的节能设备,有效节约各种能源。

3.项目要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节能管理,积极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

)请你切实加强该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本审查意见、项目技术评审意见、节能报告等资料,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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