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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北澄子河流域城南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项目高邮市北澄子河流域城南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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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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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高邮市北澄子河流域城南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高邮市北澄子河流域城南污水处理厂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勤王村合心组
    2.1.2 工程规模:该项目用地面积25499平方米(约38.25亩)。该项目主要在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高邮城南工业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净化工程,采用“生态塘+两级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的组合形式,可处理尾水规模2.1万m3/d。建设内容包括:生态缓冲区用地红线范围面积共25499m2(其中预处理生态塘5200m2,水平潜流人工湿地11880m2,其余为配套道路、绿化及围墙);并配套种植沉水、浮水植物。
    2.1.3 合同估算价:2362.61 万元
    2.1.4 工期要求:21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2月05日,竣工日期:2025年09月05日
    2.1.5其他:
    2.2 招标范围:该项目用地面积25499平方米(约38.25亩)。该项目主要在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高邮城南工业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净化工程,采用“生态塘+两级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的组合形式,可处理尾水规模2.1万m3/d。建设内容包括:生态缓冲区用地红线范围面积共25499m2(其中预处理生态塘5200m2,水平潜流人工湿地11880m2,其余为配套道路、绿化及围墙);并配套种植沉水、浮水植物。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4、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者【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且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 B 证)】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2021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总投资或建安费16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担任过类似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为设计业绩,可不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业绩时间认定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600 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设计合同金额。如为监理业绩,1600 万元及以上是指工程建安投资而非监理合同金额。投标人企业业绩和总承包经理业绩可以共用,但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如为监理项目业绩,须另提供投标人企业业绩,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自2022年12月1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3年12月1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4年09月1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6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5年01月13日09时30分00秒。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六、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七、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1、评标细则:总分100分,其中方案设计文件35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6分,工程总承包报价54分,项目管理机构3分,工程业绩2分。2、定标因素包括:(1)拟派团队履约能力 (2)设计契合程度(3) 项目经理答辩(1)拟派团队履约能力项目团队具备下述人员要求:1名建筑专业人员、1名结构专业人员、1名给排水专业人员、1名电气专业人员、1名造价专业人员等。上述所有人员具备相应职称且具有对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2)设计契合程度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及设计任******委员会对答辩内容进行横向比较。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答辩。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邮分中心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委员会******有限公司
地址: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地址:高邮市波司登大道18号
邮编:225600邮编:225600
联系人:张伟联系人:袁其英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0514-******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十、备注
    备注:1、本项目采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本”进行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应完成 CA 认证、电子签章和网上注册,并通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本”完成网上投标登记,网上支付,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提问,答疑文件下载,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下载,电子标书制作、上传,网上投标等一系列环节的操作流程。相关操作指南可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向导下载。技术人员联系方式:******00。2、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2024年09月至2024年11月)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公告正文中要求的保险期限与该条不一致的以该条要求的为准。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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