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吨冶金辅料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现对本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全文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6日~2025年1月6日(20个工作日)
链接:******/s/1Y4AG6NBSAQ9-muvhyhE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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