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94-******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一楼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窗口(未来路南段)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环评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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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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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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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有限公司年加工5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及8万平方米中空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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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环审[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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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