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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市洛宁段洛河干支流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河道治理修复工程,主要修复区段为寻峪河、洛宁段洛河干流、后湾涧、马营涧、底张涧。工程建设主要包括河道清淤疏浚、护岸工程、堤防工程、绿化、挡水堰等建筑工程;其中洛宁段洛河干流水生态保护修复为堤防工程、生态护岸工程、生态绿化工程,不涉及河道清淤疏浚及其他涉水工程。该项目总投资15107.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4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在治理修复及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需做到对占地范围内有肥力的土壤表层剥离、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和循序分层回填;应注意表层土壤的堆放及防护问题,避免雨天施工,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并污染周边环境。临时用地使用完后,立即实施复垦措施;同时加强临时性占地复垦的监理工作。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①为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渠道开挖、河道清淤及其他土石方开挖,必须采取湿式作业,施工现场保持湿润、无明显浮尘;②运输扬尘,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斗运输,装载不宜过满,保证运输途中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③开挖出来的泥土应及时运走处理,不宜堆积时间过长和堆积过高;④经常清洗运载汽车的车轮和底盘上的泥土,减少汽车在运输过程携带泥土、杂物散落地面和路面;⑤尾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使用优质燃料。
3、落实废水治理措施。①采用对水体扰动最小施工导流方式和设备,清淤后做好河床基底修复,根据需要在疏浚点下游配置防止二次污染的防污帘、防污隔离幕墙,过滤疏浚产生的悬浮物,以减少搅动产生的浑浊水体向下游扩散,防止对下游洛河水质造成的影响。②施工营地设置临时化粪池,生活污水就近收集后肥田。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合理安排好施工时间、设备选型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做好施工场所设备维护管理。
5、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堆放,尽量回收其中可利用的部分,对没有价值以及不能回填的废弃物应交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弃方:土石方开挖采取湿式作业,对不能及时回用土石方堆场时,做到洒水降尘、防尘网覆盖;多余弃方作为国家资源交由当地政府统一调配。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4年7月2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邮 编:4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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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