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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负极前驱体新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加热炉、导热油炉采用项目自产的净化燃料气作为燃料;硫磺回收尾气采用“加氢还原+MDEA溶剂吸收+尾气焚烧+碱洗”工艺处理;负极材料前驱体煅烧装置回转窑废气采用“SCR+石灰石-石膏法+湿式电除尘”工艺处理;粉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储罐呼吸气和装卸区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冷凝+活性炭吸附”)预处理后,与危废暂存间废气、废水暂存池废气汇合经RTO进行处理。各项废气处理后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及其修改单、《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炼油与石油化工和碳素行业A级指标要求。
2. 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处理废水。含硫废水进入新建的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后一部分回用于生产装置,剩余部分排入改造后的丰利石化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含油废水、含盐废水、循环水排污水、凝结水站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依托丰利石化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外排废水进入濮王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水质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标准及范县濮王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 噪声。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废。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报告书》要求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氨逃逸、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9.531吨/年,二氧化硫41.667吨/年,氮氧化物108.418吨/年,非甲烷总烃99.618吨/年,化学需氧量38.786吨/年、氨氮1.939吨/年。
颗粒物总量指标从2024年******************************************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板式家具关停项目中倍量替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指标从2022年范县黄河路东部处理设施项目形成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剩余削减量中等量替代。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依托的供热、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排水管道“一企一管”改造完成前项目不得投产,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10月3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
******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