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4]027号
关于******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土壤调理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土壤调理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土壤调理剂项目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铝钛新材料产业园涧丰路13号,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在现有生产车间内增加设备扩建一条土壤调理剂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立轴星式搅拌机、电干燥窑、电窑炉、液压成型机、造粒机、自动包装机等生产设备。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原料-混合搅拌-装匣/压制成型-焙烧-外委磨粉-混合搅拌(加水)-造粒-烘干-包装-成品。该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总投资1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8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生产车间密闭,搅拌区域在车间内二次密闭;投料、搅拌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后,与经成型机侧方集气罩和搅拌机料斗上方集气罩收集后的成型工序粉尘共同引入袋式除尘器(TA001)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厂区现有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同时还应满足《洛阳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颗粒物≤10 mg/m3)。
2、本项目生产搅拌用水部分挥发部分进入产品,无排放;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3、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废包装袋、废匣钵、除尘器收集粉尘属于一般固废,由企业统一收集到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暫存间,分类存放,废包装袋、废匣钵定期外售;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耐火材料原料回用于耐火材料生产。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收集暂存,定期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厂区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5、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6、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0************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一期)2022年8月底完成的提标改造工程中进行替代,其中大气污染物实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