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5年第4号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3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0号),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BJ************4ZX的不合格食品
************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原味葵花籽,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商行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经典原味葵花籽200袋,规格型号:500克/袋,共100公斤,生产日期:2024-05-17,货值金额1560元。已全部销售,企业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产品。
******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商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管理局调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GJC************9ZX的不合格食品
************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其中过氧化值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生产环节
******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菜籽油5公斤,规格型号2.5kg/瓶,生产日期:2024-04-30,货值金额96元,已全部销售。
******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其产品标签明示的国家推荐性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及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18600元;2.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宛市监处罚〔2024〕第186号。
2.经营环节
************有限公司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菜籽油5公斤,规格型号2.5kg/瓶,生产日期:2024-04-30,货值金额96元,已全部销售。
******商行对外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商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宛市监处字〔2024〕185号。
2025年2月11日